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按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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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5并经医院确诊 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将豁免合同在第一次重大疾 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 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按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 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 |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 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三十四条所定义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 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同时 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 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 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不承担本项责任,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 如果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9年交保险 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11(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在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投保时年龄已满18 周岁且在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